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同时,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第十五条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做出清晰规定:

【释义】
《条例》第十五条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党委(党组)监督。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党委(党组)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除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五位一体”建设实行全面领导,还必须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责任”管党治党,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通过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但是,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
有正确认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导致各项监督制度虚化空转。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把握领导和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的关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领班子、带队伍体现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党内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及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目标任务并作出部署。要组织实施批评和自我批评、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重点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自觉把监督当作分内之事,把压力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和党的工作部门,确保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定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每年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确定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纪委履职不到位的及时纠正处理。三是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在党委会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集体研究,防止个人专断。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使班子成员坦诚交流思想,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帮助改正缺点错误。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下一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督促其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党章第十条规定:“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问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上级党组织应认真研究考虑并及时回复,但下级党组织决不允许以“监督”为名,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公开发表与上级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解读】
案例一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等3名厅级领导干部。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同志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河南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庆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对新乡市纪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检查,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同志已被免去职务,决定对其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另行安排工作。
案例二 2018年1月,石家庄市召开全市干部警示教育大会,通报长安区部分基层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责任追究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石家庄市长安区部分基层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长安区委、区政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全面不彻底,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问题,对基层长期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该发现未发现、该处置未处置。石家庄市委对长安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相关成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以上两起案例,均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李庆贵同志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石家庄市长安区相关部门缺乏主动担当精神,工作推诿,服务群众意识差,长安区委面对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担当作为不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满足于一般性部署和要求,缺乏有效的保障约束和惩戒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和权威的制度安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但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有的只挂帅不出征,甘当“甩手掌柜”,使监督成为纪委(纪检组)一家之事。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当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情况亲自汇报。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对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做到对自身行为负责、对所领导的地方和部门纪律作风状况负责、对所领导的地方和部门发生的问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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