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责学校基建职权,收受供货商给予的好处费,原北京市商业学校总务处干事郭全保因受贿19万余元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郭全保利用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的职务便利,分4次收受一建材厂业务员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200元,并为其承揽屋面防水业务提供便利。
2000年至2005年,郭全保分多次收受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平、财物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4.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3年间,郭全保在确定网架供应商的过程中,以收取回扣的方式,分两次收受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业务员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签订合同提供帮助。
2004年间,郭全保收受一建筑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施工、协调上提供便利。
郭全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郭全保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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