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渎职侵权30年立案27万件

作者: 时间:2007-10-26 点击数:

从法纪到反渎职侵权,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检察机关亮出的打击腐败的又一新品牌。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给社会和人民所造成的危害却可能会更大。

2000年,高检院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

2005年5月,高检院发出通知,地方各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机构更名设局,成立反渎职侵权局。这标志着反渎职侵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反渎职侵权,这个十几年前或许还有些陌生的词汇,在今天已经是耳熟能详,成为检察机关反腐败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全国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根据最新统计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此类案件1599件186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727件877人。这些案件共造成971人死亡、120人重伤,经济损失13亿余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841万元。

从法纪到反渎职侵权

197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内设办公室和东北、华北组,华东、中南组和西南、西北组,随后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检察院相继设立了法纪检察处(科、股)。1982年6月,法纪检察厅与经济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的前身)合并,设置法纪经济检察厅,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部由该厅负责。198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法纪和经济检察厅分设,法纪检察厅再次独立建制。这一合合分分的过程也正是法纪检察逐步发展、逐步受到重视的过程。

高检院法纪检察厅退休干部张恩福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法纪厅投人到了清理积案、审查冤假错案等工作中,当时很多人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但有更多人不知道法纪检察是干什么的,他们往往从字面上理解,认为与“纪检监察”是一回事。实际上,法纪名字的由来是相对于党纪、政纪而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张恩福回忆说,当时工作开展非常困难,因为渎职侵权类的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类案件,许多是领导干部因为过失而造成事故或损失,比较容易得到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同情和谅解,而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以“花钱买教训”、“好心办坏事”等为自己开脱,再加上大部分侵权案件查办的对象就是政法干警,所以难度非常大。张恩福讲述了他印象比较深的一起案子,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的几名公安民警因为刑讯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他们竟然伪造审讯笔录,造成嫌疑人自杀的假象。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法纪检察官查办起来困难重重,但最终还是成功侦破案件,将涉案民警抓捕归案。

正是这些阻力重重案件的成功侦破,使得法纪检察在社会上渐渐有了知名度,也更加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2000年,高检院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这比法纪检察的名字更直观地表述了所查办案件的特点,从而也更加深人人心。

以此为契机,各地检察院的反渎工作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以辽宁省兴城市检察院为例,自2004年2月组建反渎职侵权机构至2007年底,兴城市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7件,初查结案率100%,决定立案侦查6件13人,除对1人作相对不起诉外,其余12人公诉后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而在此前的2001年至2003年,该院三年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23件22人中,仅有1人被法院判决有罪。

2005年5月,高检院发出通知,地方各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机构更名设局,成立反渎职侵权局。这标志着反渎职侵权工作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正如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所说,机构的更名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通过更名设局,打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新品牌,强化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职能,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

截至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共有3626个检察院,其中设置反渎职侵权专门机构的3115个,占总数的85%。在33个省级院中,除重庆、军检没有设置反渎职侵权专门机构外,31个省级院的“渎职侵权检察处”已全部完成了更名成立反渎职侵权局的任务,占省级院总数的94%;在395个市(分、州)检察院中,364个检察院设有反渎职侵权专门机构,其中330个更名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占市级院总数的84%;在3089个县(市、区)基层检察院中,2720个检察院设有反渎职侵权专门机构,其中2174个更名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占基层院总数的70%。对于尚未完成更名设局的各级院,高检院计划在今年年底进行检查通报,查找原因,督促其尽快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高检院的通知要求。

以点带面开展专项活动

1979年11月2日至9日,法纪检察厅首次召开法纪检察工作专题会议,这次会议确定了法纪检察的具体职能是负责对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等13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直接受理侦查。1983年11月,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和部分重婚案件也划归法纪检察部门直接受理。随着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订,案件管辖范围再次作出调整,负责对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33个罪名)和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直接受理侦查。刑法修正案(四)出台后,管辖范围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扩大到了42个罪名。

2006年7月26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这个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进一步细化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在这个过程中,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职能调整,管辖案件的犯罪主体范围缩小、犯罪构成变化,一些新罪名案件侦查突破困难等问题,个别地方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面临着无案可办的窘境。为此,各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围绕司法、行政执法两个重点领域,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专项活动带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发展。

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其间共受理此类重点案件线索6335件,立案查办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204件1751人。

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市场税收监管社会保障机制,运行等重点案件5841件6664人。

2008年5月到2009年11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将集中开展深人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等案件。

专项活动和专项工作的开展,有效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发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得到拓展,一些过去法律监督难以进人的领域都发现查办了一批新罪名案件。

部门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在高检院渎检厅检察官的办公桌上放着当天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中国安全生产报》,同步了解生产安全信息成为了反渎职侵权检察官的职业习惯。检察机关同步介人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近几年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力度查办“昏官、庸官”的突出表现。

“检察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点,就会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产生直观的认识,对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及时发现,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和搜集、保护、固定证据及时发表意见和建议。”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如是说。而对于老百姓而言,检察机关的同步介人就像吃了一颗定心丸。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区发生泥石流灾害,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废弃尾矿库坝溃决。溃坝事故已造成数百人遇难。高检院、省、市三级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检察官第一时间抵达事故现场,调查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犯罪。

8月26日早晨6时45分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郊的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车间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官参与事故调查。

6月13日11时许,山西省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报告主井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43人被困井下。高检院派出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4月28日凌晨,胶济铁路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检察机关快速反应介人事故调查,高检院铁检厅、渎检厅和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检察官抵达胶济铁路事故现场,就事故背后可能涉及的渎职等犯罪展开调查……

200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3928起,通过参与事故调查,发现并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1767人。

检察机关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形成合力的关键在于反渎职侵权的制度建设。2006年2月,高检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下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仅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就派员介人事故调查1383起,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犯罪嫌疑人629人,比“规定”下发前有大幅提高。

目前,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已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协作配合制度,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例如:高检院与公安部、全国整规办、审计署等部门分别下发了《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和通报》。高检院与中央国家机关16个部、委、局形成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就信息通报、案件协调和线索移送,以及惩治和预防犯罪中的若干政策性问题达成共识等。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反渎职侵权的30年是开拓创新的30年,是规范创新的30年,是改革发展的30年。据统计,1979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810555件,立案侦查278627件。

30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随着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而发展壮大,工作机构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加强而不断健全和日臻完善,工作职能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人推进而改进和加强,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一路披荆斩棘,在不断探索中创新发展。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开云(中国)官方教授何家弘所言:“反渎职侵权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只有促进官员的廉政和勤政,才能协调各方社会矛盾,才能保障社会和谐,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

案例链接

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玩忽职守、贪污案

1998年7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十六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希同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豪华别墅供自己享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此外,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个人非法占有。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玩忽职守案

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纪周表示认罪服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

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进行处罚。

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李达昌有期徒刑七年。李达昌没有提出上诉。

李达昌在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曾担任为处理乌干达欧文电站承包工程合同纠纷而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达昌的女儿李某、学生贾某等人受丛钢、安国胜(均另案处理)委托,请求李达昌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李达昌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隐瞒真实情况,动用专项资金429万余美元,致使其中384.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87万余元)被丛钢、安国胜等人挪用后损失。

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陈良宇未提出上诉。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亿余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一家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便利,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供稿: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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